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我個人對肯亞詐騙案的看法

我不是律師
但這很明顯是法律哲學的基本問題
做個假設
假如我今天說你昨天在衣索比亞姦殺了一家人
然後因為你拿不出你昨天不在衣索比亞的證明
所以你就被送到衣索比亞判了死刑
請問你願意嗎?
如果你不願意,那誰會願意被送到中國的法院讓他們判你生或死?
今天的中國擺明了就不是一個法治國家
要羅織無辜的人被判有罪太簡單了
所以這個案子就算那些嫌疑犯說自己在肯亞旅遊一年
那也不能代表它們就是有罪,就算他們說謊,也未必就是犯人
本來說謊的未必就是犯人
隨便假設
如果他是某個國家的情報員
那就有很正當的理由說謊
如果他都誠實以對
那他因此被送去中國的可能性反而大增了
反而說謊的話,在肯亞旅遊一年有消費紀錄有"正當"身分,肯亞法院也拿他沒轍
會願意因此實話實說,讓自己被送去中國受死嗎?正常人會願意這樣受死嗎?

台灣社會本來就有一些弱智人,以為嫌疑犯=罪犯
人類社會本來就有一些人是弱智,而且弱智不敢承認自己是弱智的
所以處理方式本來就很簡單
既然證物都在肯亞,那當然肯亞的法庭才有可能做出適當的判決
有證物才能判有罪是基本常識,不過不用懷疑有些弱智本來就沒有這種基本常識
居然還有人在網路上信誓旦旦的認為他們有罪,即使沒看過證物不懂肯亞當地語言不懂當地的刑法
應該是連Google"無罪推論"的能力都沒有的弱智吧

當然如果這些人都被送到中國,那也沒辦法
只能說台灣人最好不要去那些不承認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政府的國家(承認的不到20個)
除非是美國加拿大那種不承認台灣為中國一部份的國家才能放心的去
自己的生命當然應該自己珍惜

P.S.
說個不相干的話題
台灣詐騙案判得那麼輕
是因為中華民國刑法就是判得那麼輕
刑法當然是立法院訂的
而立法院到了2016年才第1次出現DPP過半的情況
所以之所以會訂的那麼輕
當然是KMT訂的,1940年代左右就訂了的吧

沒有留言: